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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憑證又稱單據,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,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.它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,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,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,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文件.
(1)外來原始憑證,是指在同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事項時,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.如發票、飛機和火車的票據、銀行收付款通知單、企業購買商品、材料時,從供貨單位取得的發貨票等.
(2)自制原始憑證,是指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時,由本單位內部經辦部門或人員填制的憑證.如收料單、領料單、開工單、成本計算單、出庫單等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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