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重要考點】可撤銷的法律行為
(一)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
1.重大誤解
行為人因對行為內容的錯誤認識,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,并造成較大損失的,屬于可撤銷的行為。
2.乘人之危、顯失公平
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、危難處境或判斷能力不足等,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,屬于可撤銷的行為。
3.欺詐
4.脅迫
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。
(二)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特征
……
【歷年考題】
1【2018·判斷題】對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,重大誤解的當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撤銷權。( )
『正確答案』√
『答案解析』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,撤銷權消滅。
2【2019·單選題】11周歲的張某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,將其價值3000元的學習機贈送給同學李某。該贈與的效力為( )。
A.無效
B.有效
C.可撤銷
D.效力待定
『正確答案』D
『答案解析』本題考核效力待定合同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為能力范圍與他人訂立的合同,為效力待定合同。
3【2018·多選題】根據《民法總則》的規定,下列行為中,屬于無效法律行為的有( )。
A.張某以高于市場價30%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李某
B.宋某以泄露王某隱私為由,脅迫王某以超低價將祖傳古董賣給自己
C.甲公司代理人劉某與乙公司負責人串通,以甲公司名義向乙公司購買質次價高的商品
D.6周歲的王某將自己的電話手表贈與趙某
『正確答案』CD
『答案解析』選項A屬于有效法律行為;選項B屬于一方以脅迫手段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;選項C屬于惡意串通,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,屬于無效法律行為;選項D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屬于無效法律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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